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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入职就发生劳动争议 法官提示:警惕试用期陷阱

时间: 2016-09-06 12:00 分类: 劳动法苑 来源: [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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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刚刚入职,就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法院对这样的案件如何审理?哪些证据是断案关键?北京一中院今天上午对涉及初入职人员劳动争议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通报常见误区,并作出提示。

今天上午,北京一中院二审审理了李女士与银网物业公司的劳动争议案。李女士入职银网物业公司担任行政人事主管,在试用期内刚工作一个月,公司就以她严重失职为由和她解除劳动合同。李女士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认定银网物业解除劳动合同违法,银网物业公司不服提出了上诉,上诉到一中院。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就相关事实进行了陈述。法院庭审调查发现,李女士被解除合同的原因是,公司说她在填报入职审批表时有问题,存在重大失误。而李女士提供证据表明,有问题的审批表是在她入职前的工作人员填报的,而恰恰是她发现了错误,进行了纠正。后来因为公司领导层对相关问题意见不一致,就以她不符合入职条件为由,解除与她的合同关系。公司提出她存在重大失误是不想做相应的赔偿。

最后,二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认为李女士存在重大失误,没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认为解除合同是违法的,于是维持一审判决,支持了李女士的诉求,驳回了用人单位的上诉请求。

在相关的典型案例中还发现,主要涉及到就业协议书劳动争议,涉及到进京落户劳动争议,培训违约金方面的劳动争议,在试用期的劳动争议等,这些情况都是初涉入职的工作人员经常会遇到的。

法官建议,首先,初入职人员要树立合同意识,正确认识就业协议书的性质和作用,用人单位应及时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高校毕业生一定要准确定位自己求职方向,在接到用人单位签约通知后,尽可能多了解就业法规和政策,查明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以诚实、慎重的态度签订就业协议。在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时候,要审查相关内容,如果有变更或增加条款,应该在补充协议中予以明确。同时,建议入职人员树立诚信意识,谨慎签约,积极履约,用人单位应依法和出入职人员约定服务期的违约金。服务期的违约金,特别是有关户口违约金方面的约定,如果缺乏法律依据,相关违约方要承担责任。

法官还建议,出入职人员要树立自我保护意识,警惕试用期陷阱,用人单位应规范用工,合理利用试用期制度来挑选人才。因为很多用人单位在实习期、适用期、见习期,经常要混淆这些概念。实际上,试用期是伴随劳动关系而生的一个概念,先有劳动合同才会有试用期,有些用人单位以试用期认为劳动者不符合相关条件来解除劳动合同的话,要承担试用期的相关劳动报酬和补偿。但有些用人单位混淆这些概念,向劳动者说这是实习期、见习期,解除劳动合同不承担任何责任,使劳动者陷入陷阱,要注意这个问题。